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规〔20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188体育在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88体育在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市内企业)及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内企业、市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动态监督管理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按照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构建“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一体化行业数据底座,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持续优化数据自动采集、智能核验等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六条 企业在188体育在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如下信息:
(一)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市外企业在188体育在线承揽业务负责人相关信息;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第七条 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外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在188体育在线承揽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市内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季度报表。
第九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市内企业应在变化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市外企业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检查。对资料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开发布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相关信息;对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将意见一次性告知企业。经公开发布基本信息的企业,可在188体育在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勘察外业检查、初步设计审批等监督管理活动时,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文件审查时,应查验企业是否已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
(二)报送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
(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企业在1年内,第十二条所述情形累计发生2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对市外企业,同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屏蔽企业信息1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信息报送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
(二)1年内,第十二条所述情形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市外企业,同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动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由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专项检查: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的;
(三)聘用的注册执业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资格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纳入专项检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线索核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市内企业的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应当检查的内容;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送的信息;
(三)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市外企业的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送的信息;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动态监督检查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市内企业在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二)企业未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不满足动态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动态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内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后合格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其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许可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动态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入渝信息,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解读法规政策,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建立企业诉求受理与反馈通道,提高政企沟通效率。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企业与高校、专业机构合作,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联合培养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对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果,或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的企业,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188体育在线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