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兴隆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九届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用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betway必威体育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betway必威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对农村村屯生活污水进行储存、消纳、处理(净化)的建(构)筑物、设备和进行收集、输送的管道、边沟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实现设施持续发挥治理作用。
第四条 兴隆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设施运维主管部门,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对所管辖设施建立档案,并结合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
兴隆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兴隆台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遵照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兴隆台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第二章 设施运维管理
第五条 兴隆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六条 运维机构作为被委托方,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运维机构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运维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设施处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汇入的污水量。
(二)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按规定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三)对污水处理站内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四)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五)检查站内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六)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第八条 运维机构应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九条 运维机构应建立设施台账制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及检修记录等。
第十条 运维机构应在每年11月1日前对处理设施所有设备进行冬季检修、保养,特别注意设施的防冻、防滑措施。站内冻土层以上管道、阀门及井盖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一条 运维机构在每年汛期应做好设施防汛预警、防汛应急物资准备和防汛值班等工作。每年7月1日前所有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救生圈、沙袋、防汛泵等防汛、抢修物资就位,备品备件准备充足。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动力型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
(一)对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二)处理规模大于50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鼓励具备条件的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第十三条 运维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报兴隆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设施因大修、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维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前向兴隆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和兴隆台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
第十四条 设施的运行与管理考核结果将充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运维机构应自觉接受兴隆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考核,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瞒、谎报。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