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746
兴隆台区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负责对辖区企业的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2 行政许可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六条第一项: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规章】《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负责对辖区企业的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3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