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提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材料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发社会风险的;
(二)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