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发布时间:2022-10-23 浏览次数:4351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