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响应机制
4监测与预警
5响应内容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恢复重建
9应急保障
10附则
兴隆台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陆地以及邻市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受灾地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组织组成。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政法委、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交通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供电公司、区经合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宗侨办、区国资办、区文化体育局、区市政服务中心、红十字会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紧急救援队,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救援突击队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请求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6)必要时,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地震办工作人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指示、指令,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以及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组织防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8)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灾后重建上级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运和调拨,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通讯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区民宗侨办: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在本辖区内的台湾居民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司法局: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强戒干警职工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所内安全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规划局: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
区环保局(交通局):防止灾区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道路运输抢险应急车辆、人员和疏散灾民;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住建局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实时采集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
负责协调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区农经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审计局:以援建资金为主线,监督资金使用全过程,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区经合局:协调处理在本辖区内的外国人及港澳人员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区安监局:会同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交通局)以及石化、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工作。
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收集和统计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
区国资办:负责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保险突发事件。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助指挥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团区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协调武警8610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负责协调盘锦军分区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负责协调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2.4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4.1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协调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